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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02-27 23:40:55
作者: 成都创业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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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具货物运输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1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按照“差额征税"规定开具发票。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人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积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3、提供建筑服务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税务机关为跨区域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建筑服务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4条第(2)项.第(3)项、(4)项、第(5)项和第(8)项]的规定,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7、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发面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的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权扣激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权发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8、单用途本和多用途卡在结算销售款,开其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3条第(4)项和第4条第(4)项的规定,销售为与售卡方不是间一个的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第5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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