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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02-28 15:22:26
作者: 成都创业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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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是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体资格来分析,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抵扣凭证,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前期我们讲过,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也不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税控设备的除外)。
二、一般纳税人:有三种情况。
其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者用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所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二、取得不属于法定抵扣凭证,比如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自产自销普通发票除外)。
其三、即使取得抵扣凭证,比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某种情形,也是不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我们重点介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货运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国税发1995192号)第1条第(1)项第1点]
2、运费金额偏高且不合理的,经过审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问题的油如部分条款失效,国税发(1995192号)第1条第(1)项第2点]
3、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优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规给子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国税发(1995]192号)第1条第(2)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1条第3款]
4、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23号)第4条]
5、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国税发[2006]156号)第26条]
6、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2年8月1日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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