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成都创业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售后热线:陈先生15828604387(微信同号) 咨询热线:王小姐18628125989(微信同号)
发表时间: 2021-03-01 21:45:55
作者: 成都创业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浏览:
一、价外费用的定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之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相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10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37条第2款)
三、价外费用的特别规定。
1、原油管理费属于增值税销售额的价外费。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原油管理费是在法规的原油一、二档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按销售原油数量收取的,属于价外费用的一部分,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征收增值税。原油管理费征税后集中到总公司的部分,按(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101号)文件的法规不再征收营业税。
2、生产企业从外贸企业取得出口退税款属于价外费用
比如:成都市龙泉区龙泉阳光金属粉末厂,将自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给四川省上产进出口公司,其从四川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并人企业增值税应税收入,按照其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3、变电站建设和购买用电指标还贷的“集资费”和“电权费”价外费的规定。
比如:《河北省国税局关于确认卢龙县供电分公司为补缴”两费"增值税义务主体的请示》冀国税发(1999196号)收悉。关于卢龙县供电分公司以卢龙县三电办公室名义按月随电费收取的、分别用于110千伏变电站建设和购买用电指标还贷的“集资费”“电权费"(简称“两费")的纳税 义务主体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应当由销售货物者就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并缴纳增值税 。即,应当由卢龙县供电分公司就其收取的电费及随电费收取的“两费”一并缴纳增值税。
4、煤焦管理站收取的价差、量差及各种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由煤炭生产销售企业向用户、运销企业、运输业户收取而未收取,由煤焦管理站补收的销售煤炭的价差、量差和各项基金、费用属于因销售煤炭而发生的价外费用,因此,对你省煤焦管理站收取的量差、价差和各项基金、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5、煤炭生产企业自备铁路专用线收取铁路支线维护费属于增值税销售额的价外费。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561号)的规定,煤炭生产企业用自备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取得的“铁路支线维护费”是在销售煤炭环节收取的,属于增值税条例法规的价外费用,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征收增值税。
6、机场收取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
比如: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7、燃气公司收取集资费、手续费、代收款项等属于价外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手续费、代收款项等属于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因此,郑州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货物而代有关部门收取的集资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8、纳税人收取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违约承担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对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比如: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请输入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