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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务中计税基础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理

发表时间: 2021-03-01 21:51:00

作者: 成都创业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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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基础概念

计税基础是2006年颁布的《企业新会计准则》中提出的概念。它分为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两类内容。计税基础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或负债在计算以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税法规定还可以再抵扣或应纳税的剩余金额。

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等于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负债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减去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二、核定计税基础的情形。

纳税人计税基础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基础。
三、核定计税基础的顺序。

计税基础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相应税种细则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计税基础,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基础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计税基础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计税基础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 (1 +成本利润率)
4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5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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