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成都创业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售后热线:陈先生15828604387(微信同号) 咨询热线:王小姐18628125989(微信同号)
发表时间: 2021-03-02 00:02:27
作者: 成都创业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浏览: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①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及合伙人的限制条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协议包含的事项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4、合伙人的出资要求。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5、合伙企业的名称标志。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请输入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