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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03-02 00:03:43
作者: 成都创业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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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伏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的特征
1、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存在于一个合伙企业中。
2、双重责任形式并存。一个合伙企业中同时存在承担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处理。
4、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在于:在经营管理上,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的具体经营管理,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要求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除应当其备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载明的有关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人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要求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由于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所以,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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