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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03-02 00:08:43
作者: 成都创业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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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出资的整体要求
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
即现金出资,是指股份认购人直接以法定货币出资以换取即将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的公司股份的一种出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非货币财产出资
指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或新股发行时的新股及认股人向公司支付金钱以外的可以转让的财产并以此作为对价换取该公司股权的出资方式。
非货币财产的属性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需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3、股权出资
股东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股权出资。股东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属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1)股权出资条件。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③出资人已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出资的股权不是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或者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或者出资人已履行股权转让法定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该出资人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规定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的股权未已依法进行价值评估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股权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股权出资限制。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①股权所在公司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②已被设立质权
③已被冻结
④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4.债权出资
债权出资即股东以自己享有的债权进行的出资。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①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②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③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同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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