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成都创业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售后热线:陈先生15828604387(微信同号) 咨询热线:王小姐18628125989(微信同号)
发表时间: 2021-03-02 00:11:03
作者: 成都创业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浏览:
一、破产的原因分析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所依据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存在与否,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法院能否受理申请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的重要依据。同时,破产原因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
二、企业破产的判断标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债务人已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到期的现有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到偿还期限、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无合理争议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持。
2、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人不否认或者无正当理由否认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即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的债务。破产程序本质上属于概括执行程序,债务尚未到期的,债务人不负有立即履行的义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即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状态客观存在。不论债务人的客观经济状况如何,只要其没有完全清偿到期债务的,均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及因此产生的清偿风险。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人总额之内。
通常用来河断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的标准为资产负债表,其反映了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总体规模和结构,考虑到资产负债表反映的企业资产价值具有期限性和不确定性,在企业自行制定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严重的虚假情况,高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装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号,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招料( -)中除资产负债表外,还同时规定了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也可作为判断债多人资产总额是否资不抵债的依据。即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请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着眼点在于债务关系能否正常了结,与资不抵债的着眼点在于资债比例不同。《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请输入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