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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03-03 06:15:00
作者: 成都创业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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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
2、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人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3、可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人费用
(3) 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4、哪些经营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呢?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5、哪些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呢?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特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75%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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