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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行政复议的案例解析

发表时间: 2021-03-05 05:06:00

作者: 成都创业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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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资料

李某的个体餐馆20192月开业,因一直未申报纳税,县税务局几次通知其申报,其拒不申报。20191014日县税务局稽查核定该餐馆欠缴税款5万元,于20191017日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认为罚款过重,于20191027日仅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于同年1114日以自己的名义,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以李某未缴纳罚款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了李某。

二、下面就由创业邦财税带着大家分析一下

1、县税务局的处理是否正确?

县税务局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纳税人未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罚款金额是其欠缴税款的2倍,所以县事务局做出的处罚是符合规定的。
2
、李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李某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是谁?

李某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为县税务局,行政复议机关是市税务局。
3
、李某应于多长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李某按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符合规定。罚款不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创业邦财税建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税法付与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我们在不要的使用该项权利,但是我们也不能滥用该项权利,否则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对于一部分纳税人而言,财务核算不是非常健全,有考虑不周的情况,千万别轻易使用该项权利。即使需要使用该项权利,可以向创业邦财税这类的专业机构咨询后获得完整的方案,然后再做决定是否需要使用该项权利。因为我们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和税收筹划团队、财务审核团队,我相信,选择创业邦团队是您明智不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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