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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03-09 22:24:52
作者: 成都创业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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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规划法
纳税人规划法是通过纳税人身份的合理定义和转换,最 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承担的税负,或直接避免成为特定类型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不同类型的选择有:个体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
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是各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费用、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
法人企业要按照税法对经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企业对自然人股东实行利润分配,就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不同纳税人之间的转换
1、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类型的纳税人在征收增值税时,计算方法和征收要求不同。一般纳税人要实行进项抵减制,小规模纳税人要按照使用的简单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缴纳,不实行进项抵减制。
2、避免成为法定纳税人。
税法规定,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设镇、工矿区的房地产,房地产被定为房屋。房子以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停车场、室外游泳池、喷泉等)不属于房地产,如果企业拥有该建筑物,除非成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否则不需要缴纳房地产税。
企业在进行纳税计划时,可以在露天建停车场、游泳池等,并将这些建筑物的建设价格与工厂、写字楼等分开,在会计中单独计算,从而防止其成为法定纳税人。
二、应税基础规划法
(一)控制或分配课税标准的实现时间。
1、推迟履行应税基础
2、实现应税基础平衡。
3、提前实现应税基础
(二)分割应税基础。
通过分解课税基础,使课税标准从税负较高的形式转变为税负较轻的形式。
三、税率规划法
1、比例税率规划法。
通过比例税率规划法,纳税人适用较低的税率。
2、累进税率规划法
防止税率上升:注意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累进税制对税负的影响。
四、税收优惠计划法
1、税收优惠。
特殊产业,特定地区,特定行为,特殊时期的税收优惠。
2、税收优惠的形式
(1)免税 (2)减税 (3)免除额 (4)征收起点 (5)退税 (6)优惠税率 (7)税收抵免
五、会计政策规划法
1、分配计划法。
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库存估价方法、间接费用分配。
2、会计估计规划法
企业生产经营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有些项目不能准确计算,只能估计,所以会计要对尚未进行或结果尚未确定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估计会计。这种会计估计会影响特定时间内计入的收入或费用的金额,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
六、税负转移计划法
以税负转嫁计划的运营平台是价格,其基本运营原则是利用价格变动、价格分割转移或回避税负。税负转嫁计划能否通过价格波动实现取决于商品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大小。
1、税负前规划法
纳税人以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式,将负担的税金转让给买方或最终消费者。
2、税负后规划法
纳税人将降低生产要素购买价格、降低工资或以其他方式负担的税金转移给提供生产要素的企业。尤其是酒类生产企业和化妆品生产企业。
例:成立独立销售公司。酒厂成立独立销售公司,利用增加流通环节的方法,转嫁税负。由于主流产品的消费税只对工厂环节征收,即根据产品的工厂价格征收消费税,后续流通、零售环节不再缴纳。
在这种情况下,引进独立销售公司可以采用“战后高”的价格转移战略。首先从相对较低开始。价格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合理的高价进行层层分销,这样便可在确保总体销售收入的同时降低消费税负担。
七、递延纳税筹划法
1、推迟确认收入。
不同的结算方式:委托代销
2、提前支付费用。
需要支付的费用提前支付
九、资产重组筹划法
1、合并筹划法。
是指企业利用并购及资产重组手段,改变其组织形式及股权关系,实现税负降低筹划方法。
(1)企业合并可以进入新的领域、行业,享受新领域、新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并购大量亏损的企业,乐意盈亏补抵,实现成本扩张;
(3)企业合并实现关联性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流通环节减少,合理规避流转税和印花税;
(4)企业合并可能改变纳税主体的性质,譬如由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由内资企业变为中外合资企业;
(5)企业合并可以利用免税重组优惠政策,规避资产转移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2、分立筹划法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立的企业,被分离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实现企业的依法拆分。分立筹划法利用拆分手段,可以有效地改变企业规模和组织形式,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1)分立为多个纳税主体,形成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群,实施集团化管理和系统化筹划;
(2)企业分立将兼营或婚姻销售中的低税率或零税率业务独立出来,单独计税,降低税负;
(3)企业分立使适用累进税率的纳税主体分化成两个或多个适用低税率的纳税主体,税负自然降低;
(4)企业分立增加了一道流通环节,有利于流转税抵扣及转让定价策略的运用。
十、业务转化筹划法
业务转化筹划法手段灵活,注入购买、销售、运输、建房等业务,无形资产转让可以合理转化为投资或合营业务
例:科研人员李某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申请了国 家技术专利。由于该专利实用性强,许多企业拟出高价购买。其中,甲公司开出了200万元的最 高价。这种情况下,张某是否应该转让其技术专利呢?
解读: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转让专利技术是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这里所说的“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申请免征增值税合同须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于特许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计入综合所得,参与年终汇算清缴。李某取得该笔收入是应预交个人所得税为:
200*(1-20%)20%=32(万元)
如果采用业务转化筹划技巧,李某不转让技术专利使用权,而是将技术专利进一步开发,以技术服务的形式将专利技术应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中。按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测算,丽某每年预计可从甲公司获取20万元技术服务收入。
若李某愿意采取技术服务形式,则其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实现递延缴纳:
(1)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应于取得所得的当月按照20%的比例税率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并入综合所得于年终汇算清缴。张某应预交个人所得税20*20%=4(万元)。这种筹划法主要好处在于可以递延纳税。
若采用技术投资入股形式。技术投资入股的实质是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是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根据[2016]101号文,个人技术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作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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