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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情形

发表时间: 2021-04-17 23:32:23

作者: 成都创业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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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同时也应享受相应的税收权利,企业享受的主要权利有了解税法的权利、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要求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对处罚享受陈辩权和申辩权、要求行政复议等权利。

当你注册了一家公司以后,需要到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做了税务登记以后需要向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同时也应享受相应的税收权利,企业享受的主要权利有了解税法的权利、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要求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对处罚享受陈辩权和申辩权、要求行政复议等权利。今天,创业邦财税就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行政复议方面的权利。

一、我们在什么情况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呢?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 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提到的“规定”不包括税收规章和其他规章。

二、在提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我们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呢?

按照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在对税务机关提请行政复议时,必须先履行缴纳税款、提供税收担保、提供税收保证等税收义务。否则企业无权提请税收行政复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税收行政复议时是必经的程序,不得越过税收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直接提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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