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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05-15 20:52:24
作者: 成都创业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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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爆发了人类史上严重的新型冠状病毒,国 家花费了大量的经理进行疫情防控。现正值20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对于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抵扣上有哪些优惠呢?具体的依据是什么呢?今天,创业邦财税的小编就给大家总结一下。
一、所得税优惠享受的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不收会计利润12%的限制。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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