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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05-20 22:08:14
作者: 成都创业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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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的公告的规定,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办理更加便捷,同时也显示出了国 家减税降费政策的持续推进,争取将更大的利益转让给企业,让企业能够更好的发展。现在创业邦财税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盘点一下该政策的要点。
一、什么样的企业才是本公告中明光却的先进制造企业呢?
1、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化学纤维”、 “专用设备”、“计算机、“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 “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通用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二、执行起始时间、需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5、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6、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退税的计算方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温馨提示: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申请退还的基础及享受其他优惠的规定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享受该政策的企业,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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