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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05-22 22:28:28
作者: 成都创业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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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注册的企业(俗称居民企业)在实现盈利后需要向股东分配红利、股息,分到股利红利的股东是否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关于股息、红利国 家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创业邦财税的小编就和大家讨论一下。
我们先来举个例子:
例1:成都高新区甲公司(权威自然人股东)于2020年1月5日在成都武侯区设立了一个子公司乙公司,甲公司100%出资,2020年年底,乙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2021年2月乙公司决定向甲公司分派红利60万元,这60万元对于甲公司来讲是投资收益,甲公司收到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首先我们明确的是乙公司向甲公司分配的60万元股息红利,甲公司是不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此处免税是指免除企业所得税),因此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分配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我们分别看下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1、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根据乙公司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00000
贷:应付股利 600000
上缴利润
借:应付股利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2、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股利 600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0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应收股利 600000
例2:接例1的题目,若甲公司于2021年3月经股东会决议向股东分配股利80万元,那么甲公司的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跟例1的账务处理可以看出,甲公司分得的股利、红利计入了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构成了利润表的收益项目,最终是影响了企业的会计利润,从而间接影响了归属于母公司的收益,因此在最终子公司所取得的收益也是要在股东分配中需要参与的,虽然在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利润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最终分配到个人股东时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创业者向通过母子公司的关系来规避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是无法实现的(个人属于0税率的地区除外)。
既然不能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减除,那为什么那么多企业还通过母子公司的关系进行税收筹划呢?既然不能完全规避税收,但是我们可以做到降低税收的。因为国 家鼓励大众创业,存在着低税负的地区,如果我们的投资者正好处于此地区,就能享受低税负,从而达到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此为其一。若母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是属于免税事项,此类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是也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也能达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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