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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06-22 23:04:52
作者: 成都创业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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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时需要载明公司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需要各个股东在自己的出资限额内进行出资,需要对自己承诺的出资额进行实际的缴纳。若股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出资,将会给公司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的短缺,使公司无法正常的运作。股东为按期足额的缴纳出资如何进行定性呢?
股东若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即为虚假出资。虚假出资包括不出资、不按期出资、不足额出资等三种情况。那么股东虚假出资将会承担什么后果呢?今天,创业邦财税小编就给大家总结一下。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提起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末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并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补足其差额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可以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6、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提起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诉讼的原告,可以请求对公司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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