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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税法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 2021-07-04 20:49:24

作者: 成都创业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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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

1、相关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2、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的起止: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

举个例子:某企业购入一项设备,原价为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率为10%,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计算折旧:

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原价×1 - 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

月折旧额 = 年折旧额 ÷12

月折旧额=36÷123(万元)

年折旧额=200*110%÷536(万元)

二、一般折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的最 低折旧年限规定如下: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

() 电子设备,为3年;

() 房屋、建筑物,为20;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三、加速折旧相关政策加速折旧政策大致分为两类:
(一)适用于特定行业

1、根据《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8号),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1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1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根据《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实,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3、根据《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对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41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201911日起,上述两项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普惠性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 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一次性扣除政策

(一)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

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20141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同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以上三大类,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执行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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